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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为私法之核心,在民法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行为概念是19世纪德国法学之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先运用于其总则编中,对民法带来了一场理论革命。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立法上运用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承袭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其规定较前更为具体明确,对法律行为制度做了一定的改进与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国家即将出台《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之下,出于立法的科学性,对《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很有必要。
Abstract:[1]李双元等主编.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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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绍坤主编.民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黄军锋.《民法典》视阈下法律行为制度的完善[J].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103-108.
2020-01-15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