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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01, v.30 100-102
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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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白票据出票人的授权是维护空白票据制度的重要基础。本文分析论证了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行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指出出票人授权与一般民事授权行为在认定标准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最后对完善我国出票人授权制度提出了建议。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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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84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1930年《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10条规定“签发记载不全的汇票,如不按原订合约补全者,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1931年《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第13条亦有相似之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3-115条也规定了空白票据通过授权补记而“与记载完全的票据有同一效力”。

③但我国是一个例外。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第119条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可见,在我国空白支票的补记权只授权给出票人的直接后手。

④第86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1]蒙俊,甘文杰.空白票据授权行为性质辨析[J].重庆商学院学报,2001(5).

[2]唐晋伟.论德国民法中的授权行为[J].德国研究,2004(3).

[3]高金松.空白票据新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

[4]葛云松.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J].法学,2001(12).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87

引用信息:

[1]王朝恩.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简论[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01):100-102.

发布时间:

2009-01-15

出版时间: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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