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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6, v.32 93-98
论加强西藏人民调解工作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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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1-15
出版时间: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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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藏,作为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其相关工作的立法,不仅符合"十二五"规划精神①,更是为了体现"从俗从宜"的地方立法原则,从而真正实现西藏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本文结合西藏实际,重点从西藏传统文化与人民调解的价值同一性、人民调解之于西藏熟人关系维系的作用以及西藏广大农牧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等方面,分析人民调解之于西藏的重要性及特殊意义,及加强西藏人民调解工作立法的必要性。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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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早在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全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曾指出“:加强和推动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民族法制建设。彭谦:《中国民族立法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

②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可以说是风靡一时,受到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追捧。据资料记载,调解制度在那时确实凸显了其独特优势,为人们所盛赞。比如,大家认为“调解是人民的民主生活之一部,凡可以调解之事,如调解好了,不只保全和气,不费钱,少误工;而且平心静气地讲理,辨明是非,教育的意义很大;调解中有互让或互助,可以改变人们的狭隘思想”。注:《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载《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22页。

③据了解,目前西藏自治区已建立各级调解组织6249个,人民调解员约2.6万,逐步形成了适合自治区实际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截止2010年10月底,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民间纠纷2271件,调处成功2192件,调解成功率为96.5%,有力地维护了基层社会局势的稳定。资料来源: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102/t20110212_3397513.html。

④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3,第8页。

⑤在笔者看来,解决纠纷的过程就是一次交易的过程。比如调解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间。

⑥也许有人会说:除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不错选择。诚然,笔者并不否认法院调解之于西藏社会的重大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中,西藏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是相当高的。但是,由法院过度承担“调解者”的角色,有害无益。正如张保生教授所言:法院一味热衷于调解,可能侵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权,而疏于行使法院自己的审判权,干了许多不该干的调解工作,荒废了自己的审判“主业”,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须知,人类社会有无数的矛盾和争端,但绝大多数争端(大概占99%)是通过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的,只有极小一部分争端才通过诉讼方式到法院来判决。如果法院放弃判决这种最终解决争端的方式,其作为审判机关的角色就会发生混乱,这不仅会浪费纳税人大量金钱(因为法院外调解的成本是由当事人自己负担的),更为有害的是,由于法院滥用公权而充当私人事务调解人的角色,还会削弱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自行消解矛盾和纠纷的自我调节能力。张保生:《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载《证据科学》2009年12月第17卷第6期。

⑦费孝通先生认为,现代社会通常是陌生人社会,而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商品经济的发达。

⑧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5年5月13日在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尼玛占堆。

⑨比如林芝的县法院以及山南乃东县法院,由于法院人员紧缺,刚参加工作的法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在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也参与日常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山南和林芝地区属于西藏除拉萨外的经济发达地区,其他地区的法院人员的紧缺情况就要更为严重。有些偏远地区的县法院,整个法院的人员编制才几个人。

⑩以山南地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民事案件类型来看,其中离婚纠纷案36件,抚养纠纷案13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3件、不当得利纠纷案1件、分割共同财产纠纷案1件、医疗赔偿纠纷案1件、买卖合同纠纷48件、民间借贷纠纷27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5件、劳动派遣纠纷1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承揽合同纠纷8件、合同担保纠纷2件、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关系纠纷7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件、继承纠纷2件、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件、工伤事故人生损害赔偿纠纷1件、健康权纠纷2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运输合同纠纷2件、合伙协议纠纷2件、其他物权纠纷1件。资料来源:山南地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总结。笔者从乃东县法院自2004年至2008年的法院工作总结中发现,连续几年来,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型大部分属于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的范围,即婚姻家庭类案件居多。而其他地区,如日喀则、那曲、林芝、阿里的情形都跟山南地区差不多。

(11)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詹姆斯曾说过:实用就是真理,真理就是实用。

(12)所谓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P76.我国《宪法》第11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均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单行条例。笔者以为,鉴于人民调解工作之于西藏的重大意义所在,由西藏自治区人大亲自来制定这样一部地方法律,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因此,以单行条例的方式来实现西藏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立法是较为适宜的。

(13)比如,《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包括: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西藏的客观情况,笔者以为应该分层逐步地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首先,针对拉萨地区,应该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逐步加强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因为据笔者了解,目前拉萨下辖八个街道的32个社区都设立了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但其下辖4个乡当中,只有纳金乡下辖的4个村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而其他3个乡的下辖村都还没有人民调解组织。其次,针对拉萨以外的地区,首先应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但是对于一些偏远的农牧区,应该首先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因为这些地区的城市规模小,人口相对不集中。比如笔者在文中提到的尼玛县,整个县城才两千多人,只有一条街道,像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而是根据需要设立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即可。再如阿里改孜县的纳木乡,据笔者了解,整个乡才三四十口人,这种情况也是没有必要设立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是根据需要设立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可。同时,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笔者了解到,目前西藏很多乡里(特别是偏远农牧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成员均是乡里的村民,这些村民通常是不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同时,由于偏远的农牧区往往条件相对很艰苦,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大学毕业生一般都不愿意去艰苦的地方,从而导致法律人才的缺失。针对此,如果制定单行法的话,必须作出一些关于偏远地区法律人才引进的明确规定。比如,由于居住在这些偏远地区的主要是藏族,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这些偏远地区的人民调解员一定要懂日常的藏语及基本的藏族文化,但对法律知识的要求可以稍微降低。另外,关于人民调解员的待遇问题,在单行条例中也应进行补充规定,即对于偏远农牧区的人民调解员应待遇从优。

[1]乔根锁著.西藏的文化与宗教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金世洵主编.西藏自治区十一五规划思路研究[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

[3]闫庆霞.法院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孙镇平著.清代西藏法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6

引用信息:

[1]张伟.论加强西藏人民调解工作立法的必要性[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06):93-98.

发布时间:

2011-11-15

出版时间: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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